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
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。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
本期特邀律师: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陈礼华
解读:权利可以放弃,但义务必须履行、不得放弃。实践中,大量纠纷产生时,很多人会认为:法律不是说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吗?法律不是说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吗?既然我放弃了权利那么自然可以不履行义务。貌似义正词严,实际大错特错。有曾想过,赡养关系的主体,大多是抚养关系的主体,从嗷嗷待哺到成人,父母养大子女不容易;在父母年老时,子女孝敬父母,这样的轮回是自然属性,更是人与人之间最真挚的情怀,古语讲“养儿防老”即为天经地义之事。家庭关系、赡养关系,不仅仅只是财产性质,而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。对于赡养方来说,可以放弃继承权,但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放弃继承权而取消。“其他理由”是指实践中诸如子女不同意老年人再婚、父母未曾抚养过自己,等等,均不能成为拒绝赡养义务的理由。本条第二款则是对第13条至18条各项赡养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概况规定,即在赡养人不履行上述赡养义务时,老年人有权依据该款要求赡养人以物质形式强制履行。第三款则是侧重照顾老年人体面生活的需要。
亲们常回家看看,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!